中射协字〔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射击协会分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5日经中国射击协会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特此函达。
中国射击协会
2024年12月5日
中国射击协会分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委员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委员会、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射击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委员会是指中国射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委员会的名称一般为“中国射击协会某某委员会”,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分支委员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第四条 分支委员会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另制定章程,不设立单独财务,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运营。
第五条 分支委员会除受本办法管理外,还应遵守民政部、体育总局等部门颁布的相关办法。
第二章 分支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为发展射击运动研究、培养射击项目人才、促进协会建设,确有设立的必要;
(三)具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专业队伍和专业能力;
(四)有规范的名称。
第七条 设立分支委员会流程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向执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执委会批准后设立,并在协会年检中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批准:
(一)没有明确的目的、专业或者业务工作定位的;
(二)与其他分支委员会名称相似或业务范围有明显的交叉重复的;
(三)申请设立的分支委员会业务内容与协会的业务范围不符的;
(四)有其他不宜批准设立分支委员会情形的。
第九条 分支委员会变更流程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向执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执委会批准后变更,并在协会年检中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十条 协会发现分支委员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分支委员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经执委会批准后终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协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
(三)长期不开展活动或者不能保障开展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的;
(四)从事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七)失去存在必要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分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分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教练员委员会
1.组织教练员进行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审核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为运动队建设提出建议;
6.中国射击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裁判员委员会
1.制定裁判员发展标准及发展规划;
2.拟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3.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
4.对竞赛场地、设施设备提出意见和建议;
5.提出裁判员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6.翻译并执行国际射联竞赛规则和裁判指南,研究制定国内射击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7.中国射击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研委员会
1.对射击项目训练比赛的理论、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2.为中国射击运动在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3.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4.组织科研成果评审、学术论文评定等;
5.开展器材、装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中国射击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普及指导委员会
1.制定中国射击运动普及发展的规划;
2.拟定大众射击运动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
3.为中国射击运动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4.组织青少年、大众从业人员等培训和考核;
5.对青少年射击运动、大众射击运动和体教融合等工作进行指导;
6.中国射击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新设立分支委员会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分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分支委员会如有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章 分支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
第十三条 分支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分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7人;
(二)分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置副主任;
(三)分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1名;
(四)各分支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要考虑地区分布和专业特点,避免过分集中或平均分配。
(五)各分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执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委员会的换届
分支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下经协会执委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后)换届,延后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换届程序
(一)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各省级会员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
(三)秘书处对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分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提出下届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执委会选举后产生;
选举时,获得执委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成为委员、副主任和主任;
(四)如执委会通过的人数少于委员会规定人数,可另行增补委员,也可由两名及以上执委推荐,经参会执委会投票三分之二通过后成为增补人员。
第十六条 分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练员委员会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国家级教练员职称;
4.热爱射击事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射击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
(二)裁判员委员会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4.热爱射击事业,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担任过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5.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6.有组织、培训竞赛裁判工作能力;
7.在射击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8.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
(三)科研委员会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无违法犯罪记录;
3.热爱射击事业,熟悉科研工作,具备高级教练员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4.在射击项目科研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有一定的成果;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
(四)普及指导委员会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无违法犯罪记录;
3.热爱射击事业,熟悉相关领域工作;
4.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
(五)新设立分支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分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符合委员的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在射击项目中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二)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处事公正,有团队精神。
第十八条 分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责
主任负责主持分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负责分管工作;委员接受分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积极参与分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委员会秘书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或秘书处指定人员担任。分支委员会秘书应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文字水平,有能力、有精力、有时间从事分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分支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分工、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分支委员会提出,经协会执委会同意后可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如工作需要,可增选新委员。
第二十一条 分支委员会成员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经执委会同意后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五章 分支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不得在本协会多个委员会兼职。
第二十三条 分支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分支委员会须在协会监督与指导下开展各项射击相关活动。自发组织的活动,需提前报至协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和主席批准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以协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支委员会所有活动结束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活动总结或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射击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