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运字〔2024〕262号
射击项目赛事活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加强射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指导相关单位(人员)预防安全风险,科学排查,消除隐患,确保射击项目赛事安全,体育总局射运中心制定了《射击项目风险隐患清单(2024版)》,并公开征求了意见,现正式发布。
体育总局射运中心
2024年6月18日
射击项目风险隐患清单(2024版)
第一条 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射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隐患,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射击赛事活动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清单适用于在国内举办的射击项目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单位应对照清单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在赛事活动开始前组织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赛事筹备风险点
(一)应向赛事活动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备的,未履行报备程序。
(二)承办赛事活动时将涉及安全工作的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赛事活动组织风险管理存在隐患。
(三)赛事制度不健全,参赛/办赛的安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赛事活动管理混乱,产生安全隐患。
(四)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配备足够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五)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六)赛事存在特殊条件、特殊环境、特殊时期、特殊参赛人群、极端气候等情况,未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使应急处置出现失灵、应对不力、应对不及时等。
(七)大型赛事或者观赛人数多的赛事,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八)针对特殊环境、特殊情况和特殊办赛条件等的赛事,赛事规程、竞赛通知、补充通知等赛事信息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
第四条 赛事组织风险点
(一)承办单位未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参赛单位未对参赛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高,产生安全隐患。
(二)根据天气、场地、环境、社会情况、赛事规模、赛事特点等综合研判后,比赛期间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未制定应急措施,未建立应急机制,未进行应急演练。
(三)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带病”办赛参赛。
(四)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进行验证。
(五)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从事专业岗位。
(六)运动员、教练员等不听从裁判员指令,不服从裁判员管理,不按流程操作,违反规则规定的安全义务;裁判员不按照规则、规定、流程组织比赛,赛前不检查场地设施设备、清空射击区域人员,装备检查(子弹测速)不检查测试环境、区域、设备,出现人员滞留射击区域等。
(七)未落实安全责任人;场地管理人员不进行场地检查清理,不检查安全防范设施是否有效运行(包括但不限于门、锁、通往射击区域的隔离设施),赛时无法有效防止人员进入;安保人员不积极履行义务,责任人员不巡查巡视,不能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问题。
第五条 场地设施设备风险点
(一)赛事活动场地不具备射击训练比赛的资质。
(二)枪弹库不符合公安部门要求。未取得资质,或者保管、监控设施设备不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等。
(三)未设置空枪预习区域,或者空枪预习区域无专人管理,或者枪口指向的隔挡物不足以阻挡意外发射子弹,或者枪口指向区域的空间不足。
(四)靶场未进行封闭管理,未能与外界有效隔离,影响赛事安全。
(五)连接射击区域的通道、区域未设置管控设施(门、隔离设施等),训练比赛时不能有效防止人员进入。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区域,未设置隔离设施,或者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六)未设立安全标识、安全提示、疏散指示标志等,或标识、标志、提示等设置不明显、不清晰,或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七)消防、安防、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八)临时搭建的场地设施不安全、不牢固。
(九)赛事期间需要临时施工、维修维护,未取得施工许可,未使用专业人员,未按规范操作。需要在枪弹库、靶场等涉及枪弹和人身安全区域施工的,未告知其注意事项、安全维修时段,无人员监管。
第六条 安全教育风险点
(一)场地中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未经培训,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技能不熟练。
(二)参赛单位未对参赛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参加赛区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不传达、学习赛区安全管理规定,使参赛人员不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未要求参赛者签署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
第七条 枪弹管理风险点
(一)未按规定办理枪弹携运(运输)手续,或者未按携运证(运输证)批准的数量、种类、型号、有效期携运(运输)枪弹,或未携带携运证、持枪证等。
(二)未专门安排车辆接送枪弹;到目的车站(机场等)后携带枪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赛场。
(三)到达赛区后,未及时将枪弹存入枪弹库,或未经许可携带枪弹到其他公共区域。
(四)赛时未遵守枪弹管理规定,携带枪弹到禁止区域(如食堂、驻地、赛区外等);在空枪预习区域外进行预习,或在空枪预习区装填子弹,或在非射击区域进行射击,或者在射击区域出现突发情况时(如人员突然进入射击区域等)未停止射击等。
(五)训练、比赛结束后,未及时将枪弹存入枪弹库,或者将枪弹遗留遗落在靶场。
(六)任何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清洁人员、管理人员等)捡到遗留遗落的子弹后未及时上交,自行保留或者带出靶场。
(七)哑弹等故障子弹未上交处理,或者未及时销毁,流落到赛区安保部门管控范围之外。
(八)未执行枪弹分存分取制度。
(九)大型综合性赛事未合理设置枪弹流线,使非参赛人员流线与枪弹运行流线交叉或混行。
(十)未执行枪弹出入库登记制度,枪弹库未落实双人双锁、24小时值守制度。
(十一)出租出借、租用借用、私自转让、私自保存枪弹,违规买卖子弹或将子弹送人。
(十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枪弹管理风险隐患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体经字〔2024〕116号文)中,涉及赛事运动枪弹管理的风险隐患。
第八条 食品和反兴奋剂安全风险点
(一)使用过期或者不安全食材制作餐饮,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反兴奋剂安全隐患。
(二)运动员未按规定就餐,产生反兴奋剂安全隐患。
(三)运动员食用非参赛单位提供或同意的药品、营养品、保健品等。
第九条 赛风赛纪风险点
(一)不遵守赛场行为要求,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二)执裁不公、判罚不当等,产生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赛事组织管理,罢赛、闹赛、拒绝领奖等。
(四)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消极比赛、操纵比赛等。
(五)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
(六)其他影响赛风赛纪的行为。
第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
按照《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如有更新,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
(一)违反强制性国家清单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根据赛事规模、办赛条件、参加人员、天气环境、突发状况等因素,结合赛事工作实际,进行分析判断,可能存在的其他隐患点。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清单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