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运字〔2024〕261号
射击项目赛事活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加强射击项目赛事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保障赛事参与者健康和安全,维护射击项目发展秩序,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制定了《射击项目赛事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进行进一步完善,现正式发布。
体育总局射运中心
2024年6月18日
射击项目赛事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射击赛事安全工作,明确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保障赛事参与者健康和安全,维护射击项目发展秩序,根据体育总局、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射击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举办的射击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体育赛事(以下简称“赛事”)。所有射击赛事组织者和参赛者均应按照本办法履行自身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赛事是指设置有实弹射击项目的各级各类比赛和活动。
第四条 射击赛事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射运中心(以下简称“射运中心”)和中国射击协会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遵从赛区安全管理要求,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四)坚持全过程管理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高度重视枪弹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加强落实
(三)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安保力量
(四)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三章 参赛条件
赛事主办方在赛事文件中应明确参赛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等。
第七条 参赛年龄
(一)赛事有年龄限制的,需要在赛前明示。
(二)按年龄阶段分组的赛事,要明确具体年龄界限。
第八条 健康状况
(一)参赛者需身体健康,特殊类别赛事按照该类别要求执行。
(二)特殊环境、特殊气候或者设置特别赛制的赛事,需要根据赛事情况设置明确的健康条件。
(三)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运动技能
(一)参赛运动员需具备一定的射击运动技能,赛事对技能有特殊要求的,需要在赛前明示。
(二)参赛者应熟悉安全规则,知晓反兴奋剂、赛风赛纪规定,能够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赛事风险
(一)赛事组织者要针对特殊气候环境、特殊办赛条件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明示。
(二)参赛者应该知悉风险,针对自身情况和赛事条件做出判断,决定是否参赛。
第十一条 参赛承诺
参赛者应仔细阅读规则规程和赛事信息,了解赛事相关情况,如报名参赛,则视为已经承诺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相关要求并服从组委会安排。
第十二条 其他
(一)赛事要求购买保险的,参赛者应遵从规定购买保险。
(二)有参加教育培训、遵守公共卫生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参赛者应遵从规定,按要求执行。
第四章 赛事设施
第十三条 靶场
(一)靶场须符合国际射联规则和中国射击协会补充规定中安全要求。
(二)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展射击运动资质。
(三)应为独立区域,与外界有效隔离,确保枪弹安全。
(四)安全标识标志(如紧急通道、禁止通行等)清晰明确。
(五)连接射击区域的通道设有管控设施(门、隔离设施等),训练比赛时能有效防止人员进入;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区域,隔离设施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枪弹库
(一)枪库、弹库分别设立,设施齐全,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二)通道畅通,安全设施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三)出入库登记文档或设备齐全,记录清晰,监控设施能有效发挥功能。
(四)其他功能符合有关部门要求。
第十五条 相关区域
(一)空枪预习区域
赛场应设置空枪预习区域,标识标志清晰明确,并告知参赛队伍。运动员应在指定的空枪预习区域且有组委会指定人员监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空枪预习。
枪口指向区域应为墙体、山体、硬隔挡等,如指向为空旷空间,须保证足够距离并有区域隔离设施,防止人员进入指向区域,以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空枪预习区严禁装填子弹,更禁止实弹发射,并安排有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管理。
(二)充气区
现场提供充气服务的,应设置专门充气区域或专门充气房间,充气区域不能设在人流密集地方或者人员经过的廊道等,充气泵(瓶)接口不应面向人群,或者人群经过的区域。参赛人员充气时应注意安全,严禁站在充气口指向方向。
(三)观众区域
设有观众区且允许观众入场观看的赛事,应做好观众区域管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观众区标识标志清晰明确,流线独立、畅通。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国家规定且畅通,能够保证紧急情况下有效疏散人群。
第十六条 流线
应保证枪弹运行流线设置合理,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 设施设备
(一)消防、电力、燃气等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能保持正常运转。
(二)通讯设备能保持畅通,以便及时联络和处理应急事件。
(三)加强数据安全。原则上不采集参赛人员的重要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人脸识别数据、指纹数据等);如有特殊需要(枪弹存取系统等),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赛事结束后立即清除有关信息。需要保留一定时间且超过规定条数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应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 主办单位
第十八条 赛前
(一)发布赛事规程、竞赛通知等,对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二)赛事对参与者有明确限制或者要求的,在赛前进行明确。
(三)针对特殊环境、特殊情况和特殊办赛条件等的赛事,在赛前进行风险告知。
(四)对参赛单位和承办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赛中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监督承办单位、参赛单位等落实安全措施。
(二)对赛事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三)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赛后
督导参赛单位等安全离会。
第六章 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赛前
(一)进行赛事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含应急预案),建立赛事应急工作机制。
(二)设置安?;?,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
(三)明确安保人员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到岗到人。
(四)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尤其是重大事故的隐患,要按照《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有更新,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进行安全教育
对涉及赛事安全领域、安全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安全工作的要求,知晓赛区安全管理制度。
(六)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排查赛场安全设施,包括枪弹库、靶场、休息区等,审查安全人员配备和值班值守情况,划定空枪预习区域,合理设置枪弹流线,配备有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管理。
(七)检查安防、消防、房间设施、应急医疗、交通工具等,确保赛事能正常使用。
(八)落实食品卫生要求,确保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反兴奋剂要求。
(九)对枪弹运行实施赛前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发布安全须知等。
2.明确枪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保障枪弹运行顺利。
3.安排专门车辆接送枪弹。
4.按规定审核、办理枪弹入库手续,登记入库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赛中
(一)资格审查
核查运动员需要上交的签字文书(体检证明材料、保险证明材料、安全责任书等),拒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动员参赛。
(二)对安全工作进行巡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开展预报预警。
(四)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有特殊要求的进行查验。裁判组审查参赛年龄、技术水平,承办单位在报到时收集需要提交的保险、健康证明材料等。
(五)对枪弹实施运行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严格执行枪弹出入库登记制度。
2.严格落实双人双锁、24小时值守制度。
3.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督促安保部门、参赛单位、参赛人员和赛事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赛后
(一)比赛结束后及时打开疏散通道,对观众和车辆的疏导。
(二)对场地进行清查,确保无枪弹遗留、遗落,确保无其他遗留的安全、消防隐患。
(三)办理枪弹离会手续,协助参赛单位安全离会。
第二十四条 大型赛事和综合性运动会
协调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赛事需要组织实施。
(一)安保
合理设置各类人员流线,对现场观众进行积极引导与有效管理,维持赛场秩序,对观众看台进行巡检,对于妨碍比赛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比赛进行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
(二)交通、消防、安监、气象、通信保障等
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的,应提前发布管制信息,让公众提前了解和应对;进行排爆工作;在赛场配备消防车辆和应急设施,赛前对赛场进行消防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出现极端天气影响赛事安全的,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三)食品安全
食物应确保卫生、新鲜、符合反兴奋剂规定;把好货品渠道关、质量验收关、制作储藏关,使用的所有批次肉食品,在向运动员供应前必须进行检测;所有检测样品须留样备查;要确保食品储存与制作环境安全,严禁非工作人员接触食品,确保食品不受任何污染。
(四)医疗保障与赛时急救
坚持第一时间急救与救护车转运相结合;比赛现场设置医疗点和巡查人员,配备医疗救护人员、设备、药品、救护车等;规划好急救转运路线与通道,准备好后备医院。
第七章 参赛单位
第二十五条 赛前
(一)各代表队负责人为本队的赛事安全责任人,枪弹押运人、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工作。
(二)组织相关人员签署安全责任书、参赛声明,办理参赛保险等。
(三)办理枪弹携运(运输)手续,按要求时间将行程发到承办单位。
(四)对参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参赛人员应认真学习关于赛风赛纪、反兴奋剂、枪弹管理、赛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五)指定人员负责枪弹携运(押运),压实工作责任。出发前进行“三核两查”:核对枪弹种类、数量、型号是否与携运证(运输证)相符,查验持枪证,查携运证有效期。不得超数量、超种类、超型号携运(运输)枪弹,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接送枪弹;按规定配备携运人(押运人),携运人(押运人)应清楚职责等。
第二十六条 赛中
(一)督导本单位参赛人员自觉维护赛场秩序,言语文明,举止得当,着装整洁,爱护公物,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射击项目良好形象。
(二)督导本单位参赛人员自觉抵制赛场不文明行为,不干扰其他运动员正常比赛,维护赛区良好秩序和环境。
(三)传达、学习赛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参赛人员了解和遵守规定,服从赛事组委会安排。
(四)提高安全参赛意识,抓好队伍管理。
(五)做好本单位参赛人员的人身财产、交通出行等安全工作。
(六)严格落实反兴奋剂规定,做好饮食、药品等安全。
(七)到达赛区后,第一时间将枪弹存入赛区枪弹库,提交枪弹携运(运输)许可证,办理入库和登记手续。
(八)报到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参赛声明、参赛保险等。
(九)比赛期间,各代表队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枪弹安全管理。休息区要安排人员看管枪弹;当日比赛完毕后,仔细检查比赛区域、休息区域等,按照枪弹分存分取原则,将枪弹存入枪弹库,不得将枪弹遗留、遗落到枪弹库以外的地方,不得将枪弹带离赛区允许的范围,更不得将枪弹带到食堂、驻地及其他公共区域。运动员应在指定区域且有组委会指定人员监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空枪预习。
(十)坚决执行公安机关有关枪弹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赛区安全要求,按照赛区要求存取枪弹。严禁将枪支、弹药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转让他人。
(十一)严格遵守规则规程,听从裁判员指挥,服从安全人员和有关人员管理,履行职责,尽到安全义务。
第二十七条 赛后
(一)离会前进行“三核两查”,核查返程枪支和剩余子弹的种类、数量、型号,查验持枪证,核查携运证(运输证)有效期,核对无误后办理枪弹出库手续。
(二)返程途中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尽到枪弹保管、押运义务,回到目的地后第一时间将枪弹存入枪弹库。
第二十八条 发生枪弹被盗和丢失,立即向赛会安保部门报告。
第八章 其他单位
第二十九条 赛事其他参与单位应了解赛事安全相关规定,提高安全参赛意识,抵制赛场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赛场秩序。
第三十条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章 参赛人员
第三十一条 组委会工作人员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赛区要求,认真履职,细致工作,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二)严格履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职责义务(见第三章、第四章)。
(三)带头履行安全职责,做安全工作的模范。
(四)组委会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等要巡查巡视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委会领导、安全部门人员、应急处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安全事故、突发情况及时做出应对,确保赛事安全。
第三十二条 代表队人员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赛区要求,文明参赛,安全参赛,把安全作为参赛第一要务。
(二)认真学习规则规程,熟悉安全规定,按照射击项目操作流程参赛、训练、预习等。
(三)严格履行参赛单位职责中的义务(见第五章“参赛单位”)。
(四)运动员须在指定的区域进行空枪预习,服从预习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涨乖は笆?,尽到安全义务,不得扰乱秩序,不得装填子弹,不得站在(进入)其他运动员枪口指向区域,包括左前方和右前方。
(五)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使用气瓶充气时,要注意人身安全,不得站在气瓶出气口的前方,不得把气瓶充气口转向人群、人流区域。参赛者有责任确保气枪上安装的气瓶处于有效期(最长有效期10年),装备裁判将对此进行检查并给出建议。
(六)运动员严格遵守反兴奋剂规定,按要求就餐。
(七)遵守参赛单位、参赛队伍和赛区规定,做好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八)履行安全参赛的其他职责义务。
(九)各代表队负责人、教练、工作人员紧盯安全工作,抓好枪弹安全、食品安全、反兴奋剂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做好赛风赛纪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赛区要求,认真履职,忠诚值守,公平正义,干净担当。
(二)认真学习规则规程,熟悉安全规定,把安全作为执裁工作的第一要务。
(三)严格执行工作流程,按照流程操作,严禁轻视流程、省略步骤等行为。
(四)审查参赛运动员年龄、技术水平。
(五)训练、比赛、空枪预习、测速等环节开始前,必须进行场地清查,确保运动员枪支指向区域安全(没有任何人员),确保进入指向区域的门已经锁闭或者通道已经完全封闭,不得有人员突然进入。
(六)枪支指向区域发生问题需要检查,或者有人(动物)进入指向区域,或者发现有涉及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射击,待隐患消除、确认无误后再开始。任何人需要进入枪支指向区域,必须报告执场裁判长,待发布“停放,退子弹”口令并确认所有运动员枪支已经放下后再进入;如遇紧急情况,裁判员可直接大声发布“停放,退子弹”,确保安全后进入指向区域。
(七)裁判员发现运动员以危险方式持枪,发现运动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赛场做出可能危及安全的动作、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制止,按照规则要求和安全规定做出处罚。
(八)“停放”口令下达后,或者测速结束后,或者空枪预习结束后,裁判员(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须检查枪支是否已经按照要求退子弹,需要插安全旗子的必须查看安全旗是否已经插上。
(九)当场比赛结束后,裁判员必须检查射击地线,查看是否有枪弹遗留、遗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十)发现哑弹、臭弹等故障子弹报地线裁判长,随后及时销毁。
(十一)检查竞赛设备,排查隐患。
(十二)履行执裁工作的其他安全职责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参与单位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枪弹管理规定和赛区要求,履职尽责,恪尽职守,全力做好枪弹安全管理,确保不出枪弹安全问题。
第三十五条 参赛人员不得将自带设备插入比赛专用器材的接口,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裁判员和场地管理员有义务制止相关行为,拒不听从指挥者,比照违反安全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如突发状况导致比赛无法安全、公平举行,赛事组织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比赛暂停、推迟、延期、终止或取消。
第三十七条 赛事组织者应根据天气、场地、环境、社会情况、射击赛事特点等综合研判分析,对比赛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出预判,本着快速、准确、科学的处置原则制定与实施各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赛事时,重点预案应在赛前组织培训与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技能和整体协调配合水平。
第三十八条 举办大型赛事或遇到突发情况时,赛事组织者应在比赛现场设指挥中心,明确职责分工和决策指挥机制,以便第一时间做出妥善处理。强化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客观、真实。
第三十九条 受到自然环境或突发情况影响,参赛或观赛人群的安全面临威胁时,须进行疏散或紧急疏散。赛事组织者应制定疏散计划和具体方案,包括指挥与协调机制、疏散路线、疏散区域、人群分工等。
第四十条 遇极端天气,应根据安全规定和射击规则进行研判,如确定无法继续举行,应暂停、推迟、延期、终止或取消比赛,采取措施保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应根据属地政府指导和应急预案措施,采取终止比赛、疏散人群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生社会治安事件、枪弹安全、人身伤害事件等,应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照应急工作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对伤者及时救治。
第四十三条 出现公共卫生、集体食品安全事件,应在属地卫生部门指导下,按照应急预案措施,对出现伤病的人员进行第一时间救治,伤情严重者及时送往就近医院。需要隔离观察、救治的,按照属地卫生部门要求进行隔离、救治。
第四十四条 发生应急状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章 赛事熔断
第四十五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须在赛前根据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大型赛事前,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专题工作会议,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确保赛事活动在办赛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启动“熔断”机制:
第四十七条 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赛事活动举办中出现以上所列任一情形的,有关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在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终止比赛。
第四十八条 涉及重大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的建议。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当地人民政府做出中止比赛的决定后,应第一时间中止比赛。紧急情况下,赛事活动组织者或地方体育部门应当即时启动“熔断”机制,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启动“熔断”机制后,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适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出现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救援和救治,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要及时通过官方途径发布赛事活动动态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主办单位(人员)
主办单位(人员)未履行职责,因而产生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全国通报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 承办单位(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对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赛事承办权、全国通报、禁赛等处罚。
(一)未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含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赛事应急工作机制,产生安全问题,或者事故发生后无法有效应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进行隐患排查或者排查不细致,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或出现安全事故。
(三)未设立安?;埂⑴浔缸愎涣α?,或者安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无法有效应对。
(四)未严格执行枪弹安全管理规定,发生枪弹安全事件。
(五)发现枪弹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
(六)未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发生集体卫生事件或者出现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七)出现赛事熔断条件,未及时报告和应对,发生事故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八)其他造成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问题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参赛单位(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对参赛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该单项比赛成绩、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全国通报、禁赛等处罚。
(一)参赛人员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无法有效应对。
(二)未按规定督促参赛人员签署并提交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险、赛风赛纪等)。
(三)教育不深入,传达不到位,导致安全意识不高,本单位参赛人员出现交通安全、饮食安全、药品安全等事故。
(四)本单位人员不服从赛事组委会管理,不听从裁判员指挥,违反规定,影响赛场秩序。
(五)未按规定办理携运证(运输证),或者携运证(运输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携运(运输)枪弹数量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枪弹种类、型号与携运证(运输证)不符等。
(六)未执行枪弹分存分取规定。
(七)在非射击场地、区域进行射击。
(八)将枪弹带出赛区允许范围,或未尽到安全义务,将枪弹遗留在射击场地、休息区或者其他地方。
(九)私自转让、借用、串用子弹,或者发生枪弹被盗和丢失情况。
(十)队伍管理不严,出现反兴奋剂隐患,或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者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等。
(十一)不配合有关人员管理,影响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影响安全管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其他参与单位(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对参与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参与赛事资格、全国通报、禁止参与射击赛事活动等处罚。
(一)未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出现安全事件。
(二)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定,影响赛事安全。
(三)出现其他影响赛事安全事件。
第五十四条 裁判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对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等。
(一)未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出现安全事件。
(二)不遵守流程或者简化流程,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件。
(三)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定,影响赛事安全。
(四)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五)出现其他影响赛事安全、比赛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体育局总局规定有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体育局总局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