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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射击协会关于射击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9-07 10:23中国射击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训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相关原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射击协会关于射击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的规定》。现将《中国射击协会关于射击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的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射击协会

  2017年9月7日

  中国射击协会关于射击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的规定

  为了提高射击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准确性,确保有关机构对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内的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赛外兴奋剂检查,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和国际单项组织反兴奋剂有关规定,中国射击协会制定射击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的规定。

  一、凡是被国际单项组织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列入注册检查库中的在中国射击协会注册的运动员(以下简称在库运动员)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上报行踪信息。

  二、在库运动员在十二个月内,接受国际单项组织赛外检查时,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或错过检查1次,由中国射击协会给予书面警告。

  三、在库运动员在十二个月内,接受国际单项组织赛外检查时,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或错过检查累计2次,由中国射击协会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库运动员在十二个月内,接受国际单项组织赛外检查时,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或错过检查累计3次,构成兴奋剂违规,按《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其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射击协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计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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