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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训练竞赛器材暂行管理规定
2013-12-12 15: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射击协会是唯一认证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专用器材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未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不得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三条    中国射击协会鼓励国内生产企业和个人开发研制各类优质新型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器材管理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所使用的竞赛器材。
    二、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具体规定的各类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在射击竞赛中使用的各类电子竞赛器材、裁判用具以及各类射击训练辅助器材。
    三、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的枪、弹在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馆内,安装使用的各类国产及进口器材,必须是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器材,并应标有相应的器材认证标识。
    第六条  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击比赛和国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计划使用的各类大型竞赛器材,须提前1年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批认证。
    第七条 承办年度国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须在正式申办比赛前两个月,向中国射击协会申报所使用的大型射击竞赛器材的规格、生产厂家,以及已安装使用的年限,并获得中国射击协会的批准认证后,方可承办比赛。
    第八条  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在投入市场销售前,必须报中国射击协会对产品进行评审认证后,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九条 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向国际射联申请认证的,需报中国射击协会认证后,由中国射击协会向国际射联申报认证;向国外销售必须是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产品,并须将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销售价格、销售地点等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核,由中国射击协会统一报请相关国家射击协会,获准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境外企业和器材(代理)经销商,销售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在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须将器材样品和相关资料报中国射击协会评审认证后,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必须佩有中国射击协会核发的认证标识。未取得中国射击协会审定认证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仲裁委员会或裁判委员会有权拒绝在射击竞赛中使用。国际射联竞赛规则明确规定的射击器材,在竞赛中必须接受射击竞赛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的必要检查。
     第十二条  其它生产训练、竞赛辅助器材的企业的产品,需要用于射击训练、竞赛时,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注册
    一、需要认证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的生产企业和器材经销商须向中国射击协会提交会员注册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复印件(国外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商标注册复印件)。以及代理经销授权证书、代理产品名称、代理年限、资产及信誉证明。
    二、会员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再次办理注册手续。有效期内每年12月底前需办理确认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确认审验的将视为放弃注册资格。
    三、会员注册费(年度确认审验费):
    国内企业注册费:3000元;确认审验费:2000元。
    国外企业注册费:5000元;确认审验费:3000元。
    国内经销商注册费:3000元;确认审验费:2000元。
    国外经销商注册费:5000元;确认审验费:3000元。
    第十四条 器材注册、评审、认证
    一、国、内外生产企业及经销商须注册成为中国射击协会会员后,方可向中国射击协会申报产品认证。
    二、认证器材分类:
    1类:枪支及其主要配件、弹药。
    2类:10米输送靶机、10米移动靶机、25米靶机、50米升降靶机、飞碟抛靶机、靶机控制器、电子报时设备、各类电子靶及成绩显示设备等。
    3类:射击服、射击裤、射击鞋、射击手套、射击眼镜、射击耳罩、步枪枪皮带、跪射沙袋、靶纸(含靶心)、碟靶等。
    4类:测硬仪、测厚仪、测光仪、角度仪、瞄准镜测倍仪、弹孔测量器、决赛成绩测量尺、透明弹孔测量卡片、射击竞赛电脑软件、手枪体积测量盒、扳机引力检测仪等。
    5类:枪衣、枪箱包、观察镜、步枪支架、各种射击内衣、各种维修枪支工具、射击床、射击垫等。
    6类:电子类辅助训练器材:激光训练仪、重力平衡检测仪、模拟声像训练仪等;机械类辅助训练器材;固定螺栓压力调节器等。
    三、器材认证、审定
    1、企业、经销商申请器材认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认证申请、评审报告(射击协会提供标准表格);
    (2)该产品国家注册商标复印件;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4)产品制作材料工艺,质量规格;
    (5)产品使用说明,合同样本、售后服务条款;
    (6)产品宣传广告材料。
    2、器材评审
    (1)中国射击协会在收到器材认证申请和评审报告表后,一个月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评审鉴定。
    (2)评审鉴定合格的产品,中国射击协会将向会员企业和会员经销商颁发《中国射击训练竞赛使用器材证书》。
    (3)中国射击协会将根据国际射联最新竞赛规定、规则等对射击产品进行评审鉴定。
    (4)取得《中国射击训练竞赛使用器材证书》后两年(24个月)审定一次。审定时间从《中国射击训练竞赛使用器材证书》下发日起算。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复审的产品,将取消中国射击训练、竞赛使用器材认证。并收回《中国射击训练竞赛器材使用证书》。
    3、认证审定费用:
    (1)会员企业和会员经销商向中国射击协会书面申请器材认证评审时,须提供每项器材审定费(人民币),标准如下:
    1类:每项1000元
    2类:每项5000元
    3类:每项2000元
    4类:每项3000元
    5类:每项1000元
    6类:每项5000元
    4、认证标识的使用:
    (1)通过中国射击协会鉴定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射击协会徽记。
    (2)凡通过鉴定并获得认证的产品,销售时每件产品表面必须标有中国射击协会认证标识。认证标识分为金属标牌和软质材料标牌两种?;嵩逼笠岛突嵩本炭沙帧吨泄浠餍嵫盗肪喝褂闷鞑闹な椤废蛑泄浠餍峁郝蛉现け晔?。
 
第四章  市场宣传和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宣传
    一、取得中国射击协会审定认证的产品??梢栽诓返南坌惺褂?ldquo;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字样。未取得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射击器材,则不能在其产品上及宣传广告中使用上述宣传名称。
    二、获得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器材可在产品表面和包装上使用中国射击协会徽记。
    三、中国射击协会定期在中国射击协会网站、《中国射击射箭》杂志上向优秀运动队和俱乐部推荐获得认证的产品,并及时向企业和销售商提供国外新型射击器材产品的信息。
    四、获得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国内射击比赛场地指定地点悬挂产品广告。
    五、中国射击协会徽记、“中国射击协会认证”字样和中国射击
协会认证的认证标识牌的使用期限同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击协会训练、竞赛使用器材证书》认证的有效期限相同(24个月)。
    六、中国射击协会徽记:(图案说明)
    七、中国射击协会徽记、“中国射击协会认证”字样和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认证标识牌,不得用于射击训练、竞赛器材之外产品,及其广告和媒体宣传。
    第十六条  市场销售
    一、获得《中国射击训练竞赛使用器材证书》的国内企业,向国外销售其产品时,须报中国射击协会备案。
    二、在国内射击比赛中,中国射击协会为获得认证的产品提供销售场地。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赛场销售。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销售期限为24个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中国射击协会会员证、器材使用和宣传销售等证书、认证标识牌由中国射击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企业和经销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射击协会。

附件一:射击产品认证申请书
附件二:射击协会企业会员申请表
附件三:射击训练竞赛器材评审报告

中国射击协会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计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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