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训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
为加强对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中国射击协会制定了《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吨泄浠餍嵫盗坊毓芾戆旆ā肥凳┖螅泄浠餍峁赜谘盗坊睾秃蟊溉瞬呕叵喙毓芾戆旆ㄍ狈现?。
体育总局射运中心
2016年10月12日
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是指具有为国家射击队、国家飞碟射击队(含国家一线、二线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和中国射击协会组织的各种训练、竞赛、培训、业务咨询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中国射击协会命名的训练基地包括: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协会训练基地”)和中国射击协会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后备人才基地”)。
第四条 依据射击运动项目的特点,国家队在夏季、冬季等季节训练的不同需要,以及训练基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命名协会训练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
第五条 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命名基地的管理工作由中国射击协会负责。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七条 符合命名条件的训练基地,可向中国射击协会申请命名。
第八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竞赛、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业务咨询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协会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后备人才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协会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后备人才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协会训练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50间、床位数不少于100张;后备人才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30间、床位数不少于50张。
(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协会训练基地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60人同时用餐;后备人才基地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40人同时用餐。
(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八)申请命名为协会训练基地的,至少能同时承担两个运动项目国家队(国家射击队和国家飞碟射击队)的转训及竞赛任务。
(九)已被命名为国家体育总局综合性训练基地和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训练基地的单位,不得再申请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
(十)符合中国射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协会训练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十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场馆公安、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
(三)《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五)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六)近4年内承担国家队转训及竞赛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协会可以取消该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协会成立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将建议命名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名单报中国射击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协会向命名的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六条 协会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后备人才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射击协会+后备人才+训练基地”,使用期限均为4年。使用期限截止后,基地可以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中国射击协会将重新评审。
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不得同时命名为协会训练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已由中国射击协会命名的训练基地,名称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在同一个省(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原则上最多命名1个协会训练基地和1个后备人才基地。
第二十条 协会命名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训练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可以根据本基地的实际,向协会提出国家队转训和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向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对场馆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器材设备购置维护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协会组织的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
(三)接待国外和国内体育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体育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国家队训练和转训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国家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应适当安排在协会训练基地进行,并必须按国家和总局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国家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赜Φ敝厥硬⒓忧扛骼嘀堆昂鸵滴衽嘌?。
第三十条 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国家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协助国家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以及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射击协会和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国射击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协会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射击协会秘书处(射击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评审工作组评审期间差旅费由中国射击协会负担,食宿费由申请评审的基地负担。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将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中国射击协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协会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且可以取消该基地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协会布局规划训练基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
2.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