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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射击协会章程
2016-09-29 22:01中国射击协会

  中国射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射击协会 (Chinese Shoo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SA)。成立于1955午10月23日。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射击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遵守国际射联的章程、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积极参加国际射联举办的各项活动。中国射击协会的会员由从事射击运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热爱射击运动的社会人士组成。对于射击协会会员的入会采取公开自愿的原则,中国射击协会是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中国射击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射击运动在全国的发展,组织、监督、指导射击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与各国射击协会之间的技术交流,不断提高我国射击运动水平。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射击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履行下列工作任务:

  (一)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和推广群众性的射击运动。

  (二)按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规定举办全国射击运动竞赛活动;按照国际射联有关规定,承办国际射击比赛。

  (三)研究射击运动技术和训练方法;进行射击运动的科研工作;配合有关单位研究和改进运动枪支和子弹。

  (四)组织培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申报各类技术人员等级称号,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

  (五)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组织、监督国家集训队的训练工作并组织其参加国际比赛。

  (六)结合本项业务,积极推进体育产业化、社会化,为发展射击运动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军射击协会,各产业系统的业余体育团体及本会所认可的其它业余射击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为参加全国性竞赛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的正式单位。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体育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系统、计划单列城市、中国人民解军总参军训部或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体育行政机构承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也可以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l、提供该协会建立和组织的详细情况。

  2、团体会员协会的章程。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4、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

  5、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及名单。

  (五)具有中国国籍的射击运动员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按《射击运动员注册实施细则》注册入会。

  (六) 具有中国国籍的射击爱好者,射击教练员、射击裁判员、科研工作者和射击运动管理工作者等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注册入会按《中国射击协会会员制(B本)管理办法》(试行)。

  (七) 个人会员必须归属于某一团体会员协会,且只能代表该团体会员协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

  (八)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办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射击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提出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组织国内外各类比赛等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的权利。

  (七)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推进体育产业化、社会化进程。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嵩比绻荒瓴唤换岱鸦虿渭颖净峄疃?,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中国射击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给中国射击协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芬兰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射击协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主席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射击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射击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委员会和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竞赛或表演收入。

  (六)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的广告、赞助等收入。

  (七)利息。

  (八)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益。

  (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峒撇坏眉娉瞿伞;峒迫嗽北匦虢谢峒坪怂?,实行会计监督?;峒迫嗽钡鞫ぷ骰蛘呃胫笆?,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射击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徽、会旗等标志由全国委员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责任编辑:计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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